解析:
[详解]《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所以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选项B不正确,北洋政府建立伊始,就正式确认《大清现行刑律》和《户部则例》等法规中有关的民商事条款继续有效,称《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选项C不正确,《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于1929年5月公布;债与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编于1930年12月公布。沿袭《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民法草案》,《中华民国民法》采德国民法编制体例结构。选项D不正确,北洋政府于1926年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编制了《民律第二次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虽未颁行,却是后来制定民法典的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