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包括三种情况:(1)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行政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原则,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3)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上述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不包括实体法优于程序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