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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原文:连续犯刘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刘某中断了关系,刘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刘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刘某的行为属于( )。A.结果加重犯B.连续犯C.继续犯D.吸收犯

题目

听力原文:连续犯

刘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刘某中断了关系,刘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刘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刘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继续犯

D.吸收犯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连续犯。
更多“听力原文:连续犯 刘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刘某中断了关系,刘某怀恨在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将手表借给李某使用,李某以市价卖给刘某,刘某不知道该手表非李某所有,张某发现后要求刘某返还原物,刘某( )。

    A.有返还义务

    B.将原价款从李某处要回,交给张某即可

    C.没有返还义务

    D.将手表交还李某


    正确答案:C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例中刘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张某不能要求刘某返还。

  • 第2题:

    李某去世前,与他的邻居聂某有一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聂某照顾他直到他去世,作为报酬,李某去世后,其房屋即归聂某所有。李某去世后,发现其曾留有遗嘱,该遗嘱将其房屋赠与他的好友刘某,李某还有一个在国外的女JLtl,李,现小李、聂某和刘某就该房屋的归属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该房屋应归( )。

    A.刘某

    B.聂某

    C.刘某、聂某、小李三人平分

    D.小李


    正确答案:B
    105.B[解析]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遗嘱与协议的内容有抵触时,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故正确答案为B。

  • 第3题:

    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因某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人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正确答案:B
    解析: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B。

  • 第4题:

    甲与有夫之妇乙勾搭成奸,后乙因受丈夫责骂,与甲中断了关系,甲怀恨在心。一天下午,甲将乙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乙家将其丈夫杀害。甲的行为属于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牵连犯


    正确答案:C

  • 第5题:

    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邢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答案:B
    解析:
    解析: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B。

  • 第6题:

    李某将电脑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未经李某同意将电脑转让给陈某,李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


    正确答案:效力未定的合同

  • 第7题:

    投毒杀人案曹某(男)与罗某(女)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 第8题:

    问答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1.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2.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某500元。李某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正确答案: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 根据民法通则第 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李某与赵某见面后,张某为防止跳单,应该(  )。
    A

    让刘某与王某交换联系方式

    B

    避免刘某与王某单独沟通

    C

    让刘某使用王某的手机

    D

    避免刘某与王某同时离开


    正确答案: B,A
    解析:
    跳单是指买卖双方经过经纪公司牵线后,撇开经纪公司,私自进行交易,以逃避佣金支付的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在与买卖双方进行约看时,必须提醒客户不要直接谈价,尽量对买卖双方解释:“房产交易,安全第一,私下交易无保障,无人对交易负责,公司还会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最好不要把客户业主约在同一地点上碰面。

  • 第11题:

    问答题
    刘某,男,28 岁,矿山工人。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谈恋爱。后来,李某认为刘某不求进取。提出中止关系。刘某见恋爱不成,遂蓄意报复李某。刘某从自己工作的矿山炸药仓库偷了一些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日,刘某乘李某在电影院看电影之机,将自制炸弹放置在李某的座位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 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刘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刘某在公共场合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其行为属于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3)刘某盗窃爆炸物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与其爆炸罪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依从一重处断原则以爆炸罪论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2016年“五一”期间,刘某擅自将王某借给她使用的一部手机转让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刘某若以自己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B

    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出让给李某的话,刘某与李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

    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

    李某可依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当事人一方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所以选项 A 说法正确。王某未授权刘某将自己的手机卖掉,刘某若以王某的名义将手机卖给李某的话,成立无权代理。所以选项 B 说法正确。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取得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本题中,虽然根据《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规定,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刘某本质上依然属于无权处分,李某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所以选项 C 说法正确,选项 D 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3题:

    李某系某看守所民警,因对在押人员刘某怀有成见,令与刘某同监室的王某将刘某打伤。因此对民警李某可以采取禁闭措施。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沙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题干中李某系某看守所民警,因对在押人员刘某怀有成见,令与刘某同监室的王。某将刘某打伤。但缺乏“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因此不能对民警李某采取禁闭措施。

  • 第14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李甲,收养一女李乙。李甲与孙某结婚,不久李甲因车祸而死,留下个人存款4万元。此时孙某怀孕6个月。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

    A.李某、刘某及李乙有继承权,3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C.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D.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D
    D[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本题中,李甲父母李某、刘某及其配偶孙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李乙作为养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本题情形中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继承时应注意到法律的硬性规定。由此选择D。

  • 第15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 第16题:

    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某日下午,王某将李某骗至自己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人李家将其丈夫杀死。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
    A.连续犯 B.继续犯
    C.吸收犯 D.结果加重犯


    答案:A
    解析:
    【详解】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本题中的王某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一是杀害李某,一是杀害李某的丈夫),因而不属于继续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和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而本题中王某的两个行为指向的对象分别是李某、李某的丈夫,不具有同一性,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吸收犯。

  • 第17题:

    刘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刘某中断了关系,刘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刘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刘某的行为属于(  )。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继续犯
    D.吸收犯


    答案:B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连续犯。

  • 第18题:

    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刘某向李某履行债务,现因为刘某没按约定履行债务,则李某应请求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 A、王某
    • B、刘某
    • C、王某和刘某共同
    • D、王某或刘某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过路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

    • A、李某
    • B、李某和刘某
    • C、刘某
    • D、李某或刘某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李某团刘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而对刘某怀恨在心,决意对刘某进行报复。一天,李某找到刘某,对刘某说:咱们虽然散伙了,但还有最后几句话和你讲。刘某遂跟李某走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李某从口袋里拿出一只木质小盒交给刘某,说是刘某以前送的东西,现还给刘某,并说等他走了以后再看。李某离开后,刘某打开木盒,引爆了一枚炸弹,刘某被炸死。李某的行为构成()
    A

    爆炸罪

    B

    危险物品肇事罪

    C

    故意杀人罪

    D

    报复陷害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填空题
    李某将电脑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未经李某同意将电脑转让给陈某,李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

    正确答案: 效力未定的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刘某与万某见面后,李某为防止跳单,应该(  )。
    A

    让刘某与万某交换联系方式

    B

    避免刘某与万某单独沟通

    C

    让刘某使用万某的手机      

    D

    避免刘某与万某同时离开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跳单”行为,是供求双方在委托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之后,越过由房地产经纪人介绍的房源(或客源)私下成交,以逃避缴纳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 第23题:

    单选题
    李某与刘某是刚参加会计工作的年轻人,对相关财经法规不是很熟悉。李某公司的开户银行是北京市海淀支行,2015年11月1日,李某向刘某签发了一张16000元的转账支票,李某在签发支票的时候使用蓝色水笔填写,并且没有签章;刘某把16000元的转账支票送存银行,银行不予转账,退还了该张支票;李某开出支票之后,账户余额只有15000元。刘某把1200元的现金支票背书转让给了孟某,盂某是一名从业多年、经验非常丰富的会计人员,他认为刘某的支票不舍法,拒绝接受刘某的转让。 在李某对刘某开具支票的行为中,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中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是()。
    A

    北京市海淀支行,刘某,李某

    B

    北京市海淀支行,李某,刘某

    C

    刘某,北京市海淀支行,李某

    D

    李某,北京市海淀支行,刘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支票的出票人应该签发支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