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代理人”
① 可以行使“追认权”,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 可以行使“拒绝权”,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
① 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只有在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后,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