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更多“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有()。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B.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C.强奸致被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是

    A.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B.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死亡
    C.强奸致人死亡
    D.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
    强奸致人死亡按强奸罪认定,从重处罚。ABD三种情况都按故意杀人罪认定。

  • 第2题:

    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有(  )。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C.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
    D.抢劫致人死亡的


    答案:A,B
    解析:
    解析:此题测试转化犯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情形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行为人具备刑讯逼供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争霸、报复等藐视社会秩序的动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致人死亡的,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当按照《刑法》第236条的加重法定刑处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因此选A、B。

  • 第3题:

    下列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有(  )。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
    C.罪犯脱逃中杀死看守的
    D.寻衅滋事中致人死亡的


    答案:A,C,D
    解析:
    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仍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寻衅滋事中致人死亡、罪犯脱逃中杀死看守均成立转化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D: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答案:A,B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第5题:

    下列哪些行为中致人重伤、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
    A.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
    B.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
    C.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D.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


    答案:A,B,D
    解析:
    解析:因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加重结果,而不单独定罪。根据《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