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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遗失了一块金怀表,该怀表被乙拾得,乙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怀表出质给债权人丙,丙并不知道该怀表为乙拾得的事实。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表述正确的是A.甲有权主张乙、丙之间设定质权的行为不成立B.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C.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D.甲在怀表遗失后1年内有权向乙索要该怀表

题目

甲遗失了一块金怀表,该怀表被乙拾得,乙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怀表出质给债权人丙,丙并不知道该怀表为乙拾得的事实。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主张乙、丙之间设定质权的行为不成立

B.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C.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D.甲在怀表遗失后1年内有权向乙索要该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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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D
    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2题:

    2000年4月8日,甲受乙的威胁将一块价值5 000元的古怀表以1 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当日付给甲1 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0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雷击大火而灭失。2000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问: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案提存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负有按照怀表的价值赔偿甲的义务。原因:乙作为在买卖合同中受领出卖物的债权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下落不明,公证机关是合法的提存机关,古怀表符合提存标的物的要求,因此,出卖人有权将买卖标的物提存。本案中,虽然提存人是因为受胁迫而出售怀表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因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甲于提存时并未撤销该买卖合同,其仍然负有按期给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视为交付,所有权由债务人转归债权人,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债权人承担。在古怀表灭失后,甲因撤销了该买卖合同,提存物应当由乙返还给甲,由于古怀表已经灭失,故乙应按照怀表的价款折价赔偿甲的损失。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有:《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第55条(撤销权的行使)、第101条(提存的法定事由及其适用)、第103条(标的物被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我国的提存机关到底有哪些?我国的提存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第二,本案例中,债务人因受胁迫而在提存标的物灭失后行使了撤销权,导致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假如债务人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前主张撤销权,则本案又应当如何处理?关于这个问题,留给考生自己思考。

  • 第3题:

    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出质给乙,担保乙与丙之间的债务。当债权到期时,丙无力偿还乙的钱,于是乙按照合同约定将甲的摩托车变卖,将该价款优先受偿。此时( )。

    A.甲乙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均终止
    B.甲自愿将摩托车出质给乙,所以无权要求丙返还相当的价款
    C.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但甲仍有权向丙追偿
    D.丙和甲应当分担乙的债务

    答案:C
    解析:
    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 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 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 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 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有效
    C.乙可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丙可依法对抗乙的质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 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 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 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本 题正确选项为ABD。

  • 第5题: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成立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丙诱使无权处分人乙低价出卖电脑,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此时丙已经无法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甲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