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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B.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法律即中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

题目
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离婚事项,可适用当事人协商的法律
B.夫妻财产的分割,应优先适用双方共同居所法律即中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美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女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美国法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属于诉讼离婚,当事人不可选择适用法。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应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约定适用的法律,而非优先适用共同居所地法律。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因此,监护权事项应在国籍国甲国法与经常居所地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综合B、C两项可见D错误。
更多“我国公民王勇将美国公民凯洛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主张幼女的监护权。王勇与凯洛琳的经常居所及名下四套房产均在北京,其幼女为美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信托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由于法条对信托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限制,所以当事人可以不以实际联系为原则选择法律,因此AB项法律选择均有效,正确;信托财产所在地和信托关系发生地都在中国,因此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情况下,法院应该适用中国法,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3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答案:A,B,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作出裁判,因此,法院不能主动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判,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A选项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并没有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提出请求,当然也就没有就这些事项展开辩论,此时二审法院对这些事项径行作出判决,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B选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二审法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二审判决,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度,C选项应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本题中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回避制度,故D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 第4题:

    中国诚至公司与美国凯迪凯特公司签订一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美国法。双方后因航空器维修问题发生争议。凯迪凯特公司将诚至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美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美国法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商事合同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C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美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美国法。

  • 第5题:

    韩国公民金某与沙特公民弗利沙自2015 年1 月起一直居住于北京,并于该年3 月在北京结婚。2015 年8 月,二人欲在北京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需同时满足韩国法和沙特法的规定
    B.如二人在中国进行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法律适用,随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D.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韩国法及沙特法中进行选择

    答案:B,D
    解析:
    结婚手续,满足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为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多法之一,均为有效。A 错误;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B 正确夫妻财产关系,允许选择一方经居地法、国籍国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如果没有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共同国籍国法。C 错误协议离婚的,可以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即韩国法或者沙特法。D 正确

  • 第6题:

    女导演凯洛琳·丽芙开创了在玻璃上制作沙动画的先河。


    正确答案:正确

  • 第7题:

    王某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王某之父为王某对其扶养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也属于扶养关系
    • B、如美国法对王某之父更有利,则适用美国法律
    • C、只能适用王某之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 D、只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正确答案:A,B

  • 第8题:

    中国籍未成年人王丽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王丽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王某监护王丽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王丽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王丽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王丽为中国籍
    •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王某为乙国籍
    • D、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王丽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D

  • 第9题:

    问答题
    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王某与李某1999年在上海结婚,婚后妻子李某出国定居,两人2003年离婚,之后又因离婚前的财产和债务关系涉诉。关于本案,你认为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
    A

    两人婚后,王某主要居住在上海,王某与李某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来审理案件

    B

    王某与李某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李某所在国法律审理案件

    C

    如李某尚未加入定居国国籍,两人以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案件

    D

    因为两人离婚前主要财产在上海,因此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审理案件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国人马克与甲国人阿兰在中国结婚,并居住在天津购买的一处房中。关于两人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两人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律

    B

    两人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律

    C

    两人可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

    D

    两人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无共同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两人已在天津买了一处住房,有了共同居所地,因此,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A错误,B正确。依第24条,当事人的选择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是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律中选择。C错误。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住在天津,因此,财产关系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

  • 第12题:

    问答题
    王某于2000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5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王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王琳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王琳治疗,2005年胡某将王琳送给邻村膝下无子的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06年.失踪;年的王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告。王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王琳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王某诉至法院。  问:(1)王某与胡某间的犬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王琳的送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答案:B
    解析:
    判决针对特定人——甲、乙和甲母。故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A项错误。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对特定人的义务,故B项正确。判决在原告甲母与被告甲和乙之间形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C项错误。小琳并非本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故D项错误。

  • 第14题:

    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1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 A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 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 B 错误,D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

  • 第15题:

    希腊人雅典娜与意大利人马里奥在北京结婚并久居。婚后三年因性格不合欲离婚。因财产分割等未达成协议而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两人的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B.两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意大利法律
    C.两人可无限制地选择适用于其财产关系的法律
    D.两人的离婚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即中国法,A对,D错。B对,C错,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两人可以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意大利法律,此外,当事人的选择是有范围限制的,C错。

  • 第16题:

    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美国的“推特”上侮辱诽谤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侵权人是美国公民,应适用美国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应适用哈萨克斯坦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推特”服务器在美闰,应适用美国法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哈萨克斯坦法。因此,B正确,ACD错误。

  • 第17题: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B.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C.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D.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变卖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选项A、B正确。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而非应当)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以选项E正确。

  • 第18题:

    夫妻财产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却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重新分割该房产,女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正确答案: 正常情况下,女方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离婚时夫妻双方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优先与原来的财产约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时候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协议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骗、胁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该房产。

  • 第19题:

    两甲国人在中国准备离婚,两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在乙国。关于法律适用,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两人如协议离婚,可依意思自治原则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法律
    • B、如两人选择去中国某法院离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 C、如两人协议离婚,但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律
    • D、两人协议离婚应协议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

    正确答案:B,C

  • 第20题:

    多选题
    王某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王某之父为王某对其扶养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也属于扶养关系

    B

    如美国法对王某之父更有利,则适用美国法律

    C

    只能适用王某之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D

    只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依《民通意见》第189条的规定,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该解释表明扶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正确,CD都限定"只能"适用某法律不正确。

  • 第21题:

    单选题
    中国籍未成年人王丽随父赴甲国读书。其父在甲国为王丽购买住房后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王某监护王丽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王丽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王丽在甲国有经常居所

    B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王丽为中国籍

    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王某为乙国籍

    D

    应适用甲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王丽权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监护。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AB不正确,都说"只能"适用。C没有依据。D符合第30条的规定,是正确答案。

  • 第22题:

    多选题
    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

    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

    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

    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法院地为中国,因此,离婚事项适用中国法
    B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为中国,米勒为甲国人,因此就夫妻财产分割事项,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 第23题:

    多选题
    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在本题中,信托财产地法律和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均为中国法,因此,若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