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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曹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法院受理后按普通程序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李某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李某和曹某协商后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题目
李某和曹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法院受理后按普通程序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李某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李某和曹某协商后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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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
    B: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
    C: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
    D: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项C错误。

  • 第2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江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判决给李某的房屋,属于 自己与张某的共有财产。此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江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B.江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C.江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D.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江某为当事人


    答案:B,D
    解析:
    案外人江某提出异议的房屋与原判决有关,因此,江某有权申请再审,并应被追加为当事人。 选项BD正确。

  • 第3题:

    2013年5月15日,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2013年8月杨某到期不还款,9月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受理案件,被告如期提交答辩状,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在本案中,没体现哪一种原则或制度:

    A.辩论原则
    B.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答案:D
    解析:
    李某提交起诉书与杨某提交答辩状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可见,A正确;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可见,B项正确;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这是处分原则的表现,可见C项正确。综上所述,D项错误。

  • 第4题:

    张某与李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审理期限到期案件尚未审结,张某与李某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B.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
    C.由该案审判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
    D.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 第5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钱某向法院主张,张某的那辆汽车巳经抵押给自己,并以自己享有 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但张某否认将汽车抵押给钱某。经审查,法院驳回钱某的异议。钱某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
    B.钱某只能以张某为被告起诉
    C.钱某可选择张某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李某为被告起诉
    D.钱某应当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 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 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_行人和 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

  • 第6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 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 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 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93条。

  • 第7题:

    唐某和李某合伙纠纷一案,唐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李某声称其与唐某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关系,经查,李某所叙述的内容属实。此时,法院应继续审理,作出驳回唐某起诉的判决。()


    答案:错
    解析:
    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对于被告的不适格,只是在案件受理后,经过审查证据或者根据庭审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应当作出实体上的判决,因此要适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8题: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结婚2年后李某因为张某一直工作繁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在送达本案判决书时两次到李某家,李某均拒绝接收。本案下列中错误的有:()

    • A、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民政部门转交送达
    • B、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 C、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 D、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留置在李某的住所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单选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09年真题]
    A

    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

    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

    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

    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原判决涉及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即李某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如果其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是向法院起诉。
    C项,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执行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说明李某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启动再审的话,法院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程序解释》,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也叫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其中异议条件:①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②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③针对执行标的;④必须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案件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财产享有部分权利,符合法律对执行异议成立条件的规定,即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第10题:

    单选题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2008年真题]
    A

    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AC两项,根据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还是同一种类,把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果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类,则构成普通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题中李某和李某的父亲被同一个人张某打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独立地取得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但不是共同的。因此在李某诉张某侵权案和李某的父亲诉张某侵权案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合并审理后,李某的父亲处于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的地位,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应该对李某和李某的父亲分别作出判决。
    BD两项,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的共同点是必须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而且在他人的诉讼中取得一定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本案中,李某的父亲诉张某案后来虽然和李某诉张某案合并审理了,但是李某的父亲对于李某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具有任何权利,与他本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任何关系,不符合第三人的特征,即李某的父亲不是第三人

  • 第11题:

    单选题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本案中,李某父亲的诉讼地位是()
    A

    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普通共同诉讼。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造成了人身伤害,虽然侵权主体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而是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该题针对“普通共同诉讼”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2题:

    判断题
    唐某和李某合伙纠纷一案,唐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李某声称其与唐某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关系,经查,李某所叙述的内容属实。此时,法院应继续审理,作出驳回唐某起诉的判决。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共用题干

    王某因为李某借其5万元到期不还,而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于4月3日立案受理,法律受理后认为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当时借款时就向王某说明:5万元中李某只借3万元,另外2万元是张某拜托李某向王某借的。法院认为案情复杂,于同年5月8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案情复杂可以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方法解决
    B: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可以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
    C:由于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同年5月9日起算的6个月
    D: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当年4月4日起算的6个月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 第14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
    解析:
    【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案外人李某既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A、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选。李某对裁定不服,其所提出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故不能向法院起诉,B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若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则李某在该再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C项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15题:

    2013年5月15日,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2013年8月杨某到期不还款,9月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受理案件,被告如期提交答辩状,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在本案中,没体现哪一种原则或制度:

    A、辩论原则
    B、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

    答案:D
    解析:
    李某提交起诉书与杨某提交答辩状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可见,A正确;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可见,B项正确;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这是处分原则的表现,可见C项正确。综上所述,D项错误。

  • 第16题:

    李某和田某从父辈开始就是世交生意伙伴,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后,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

    A.田某收到判决书后一直不服,6个月后发现了李某伪造合同的证据,遂到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B.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田某申请再审,需停止执行程序待审理终结后再酌情而定
    C.李某和田某均申请再审,李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田某向原审上一级法院提出,由于案情标的额较大,应由上一级法院受理
    D.如田某依旧不服再审裁判,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但只能向审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答案:B,C,D
    解析:
    考查再审程序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结合《民诉解释》第387、388条,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7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故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故D项错误。

  • 第17题:

    共用题干

    赵某和李某两人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和解协议,20万元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5万元。李某支付了第一期之后就拒绝再予以偿还,此时,赵某可以:
    A:另行起诉
    B:要求法院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强制执行
    C: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D:根据原生效判决,要求李某再支付20万元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第18题:

    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游乐园游玩时因琐事与李某(15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执,赵某殴打李某致其轻伤。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受理李某的自诉案件后,李某自愿撤诉,2个月后,李某又以同一事实对赵某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

    B.赵某的父亲是一名律师,其可以同时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C.李某的母亲可以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D.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进行调解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自诉案件的程序要求。A.选项,《刑诉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根据上述规定中的(6),A选项错误。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据此,赵某的父亲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且具备律师身份,是可以担任赵某的辩护人的,B选项正确。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李某是自诉人,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C选项正确。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据此,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本案是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本案可以进行调解,D选项正确。

  • 第19题: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是父子关系,李某与李甲、李丙共同居住李某所有的房屋4间。李某因与李甲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并要求法院对4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李甲、李丙到庭。经过调解,李甲、李丙同意每月给付李某300元赡养费。法院动员李某撤诉,没有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做法有无错误,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错误。
    理由如下
    1.没有传唤李乙、李丁到庭。
    2.没有对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审理。
    3.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而让原告撤诉结案。

  • 第20题:

    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本案中,李某父亲的诉讼地位是()

    •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单选题
    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游乐园游玩时因琐事与李某(15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执,赵某殴打李某致其轻伤。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2018年真题]
    A

    法院受理李某的自诉案件后,李某自愿撤诉,2个月后,李某又以同一事实对赵某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

    B

    赵某的父亲是一名律师,其可以同时担任赵某的辩护人

    C

    李某的母亲可以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D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进行调解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刑诉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②缺乏罪证的;③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B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本题中,赵某的父亲具备律师身份,可以被委托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且,法律没有限制律师为近亲属进行辩护,因为辩护人本身便是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不用回避。
    C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李某为自诉人,但只有15周岁,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母亲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D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为故意伤害案(轻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第22题:

    问答题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是父子关系,李某与李甲、李丙共同居住李某所有的房屋4间。李某因与李甲发生矛盾,向某法院起诉,要求4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并要求法院对4间住房进行分割。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传唤李甲、李丙到庭。经过调解,李甲、李丙同意每月给付李某300元赡养费。法院动员李某撤诉,没有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做法有无错误,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错误。
    理由如下
    1.没有传唤李乙、李丁到庭。
    2.没有对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审理。
    3.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而让原告撤诉结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此时张某虽在国内,但是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

    B

    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

    C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

    D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民诉解释》第429条第(四)项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虽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依然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B项,《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不包括公告送达
    CD两项,《民诉解释》第440条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