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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 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 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 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 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 《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 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 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 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 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 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

题目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 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 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 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 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 《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 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 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 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 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 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 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 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 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 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 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 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 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 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 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 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 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 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 审申请?( )
A.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B.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的
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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