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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

题目
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案外人谢某主张其享有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应当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更多“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杨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

    A.本案被告包括李某

    B.本案被告包括王某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正确答案:C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 第2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菜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右营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B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本题中简称《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也属于近两年的新法之一,考查可能性很大。
    根据《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题中,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可执行财产主要在澳门,依据本《安排》的规定,如果李某在澳门申请执行,则适用澳门的法律,D项错误。
    《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在内地与澳门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按《安排》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是同时向两地法院提1出执行申请,故A项错误。
    依据《安排》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故B项正确。
    如果澳门法院对王某在澳门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足判决的财产数额,李某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错误。

  • 第3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其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5条规定,A、C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第20条规定,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澳门法律,因此D项错误。

  • 第4题:

    李某诉王某侵权赔偿一案,诉讼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始执行。与本案相关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B.王某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C.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案外人张某认为被保全的房产实际上为其所有,并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D.若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异议,张某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A,C,D
    解析:
    考查保全措施的执行。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A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6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权提出书面异议,B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CD项正确。

  • 第5题:

    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
    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
    C:王某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律不停止进行

    答案:C
    解析:
    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但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而D项的表述过于绝对,因而错误。

  • 第6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汽车已被张某卖给自己,并 办理登记。此时,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在审查期间,对该汽车不能扣押
    B.对房屋并不中止执行
    C.经审查异议成立,由审判委员会批准中止执行
    D.王某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答案:B,D
    解析:
    案外人没有对房屋提出异议,因此不中止对房屋的执行,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 日 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 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

  • 第7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
    解析:
    【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案外人李某既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A、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选。李某对裁定不服,其所提出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故不能向法院起诉,B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若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则李某在该再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C项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8题:

    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 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 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 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
    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
    C.王某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进行


    答案:D
    解析:
    。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 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 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 把握。C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 法院申请复议。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 止。需要考生注意的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 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 以准许。

  • 第9题: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A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3条第1款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在案发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而非“所有”债务。故D错误。本题选BC。

  • 第10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公民郑某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遂作出暂缓6个月执行的裁定。6个月以后王某仍然不履行义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让张某另行起诉郑某
    • B、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郑某的房屋
    • 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
    • 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

    正确答案:B,D

  • 第11题:

    单选题
    某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的某项财产时,案外人甲提出对该财产享有部分所有权,以下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确权诉讼

    B

    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C

    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确权诉讼

    D

    案外人甲应当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

    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

    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 C
    解析:
    《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题中赵某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经准许的法律后果是一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撤回上诉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王某为了实现其债权,应该依据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赵某和李某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王某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 第13题:

    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

    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

    C.王某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律不停止进行


    正确答案:C
    C。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但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而D项的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 第14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正确答案:B
    【考点】执行异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l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结合本题,在张某与江某之间的所有权纠纷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此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根据《执行规定》第70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可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就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再审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由于张某与江某之间的纠纷为所有权纠纷,而李某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提出部分权利主张,因此,李某所提的异议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正确,不应入选,而选项B错误,应入选。
    《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在本题中,由于李某主张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的,李某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那么,如果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因此,选项C正确,不应入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选项C的表述也有欠妥之处。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但如果是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据此,选项C的妥当表述应为,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 第15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其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李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A:李某是本案被告
    B:王某是本案被告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AB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18条,D项表述正确。

  • 第17题:

    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答案:A
    解析:
    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18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 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 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私人轿车1部。执行过程中,杨某 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 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 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杨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 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
    A.本案被告包括李某
    B.本案被告包括王某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 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 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 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 共同被告。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8条,C项 错误。

  • 第19题:

    某法院终审判决陈某清偿张某20万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陈某的一个古董花瓶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安某提出异议,对该花瓶主张所有权。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安某的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对安某的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C.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的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D.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的裁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B,C
    解析:
    法院在执行陈某的花瓶过程中,案外人安某对该花瓶主张权利,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当在15日内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AB选项正确。法院作出中止或者驳回裁定后,当事人应当视情形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方式解决执行标的权利纠纷——即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另行起诉。具体到本案中,判决涉及的是20万元借款,执行的是花瓶,案外人安某主张权利的也是花瓶,显然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错误。

  • 第20题: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A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3条第1款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在案发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而非“所有”债务。故D错误。本题选BC。

  • 第21题:

    共用题干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95-97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答案:B
    解析:
    【考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此,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据此,本案死刑立即执行命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故选项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7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据此,王某应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根据前述规定,死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但执行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故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
    【考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故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选项A正确。该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应根据这一规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选项C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项D的做法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
    【考点】财产刑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44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该解释第440条规定:“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据此,案外人仅提出异议的,不构成应当中止执行的充分条件,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的债务限于被执行人案发前所负正当债务,而非所有债务。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

  • 第22题:

    单选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

    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

    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

    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C项,《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安排》第14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
    D项,《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的安排》第20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

  • 第23题:

    多选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真题]
    A

    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

    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

    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B项,《高法解释》第44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项,《高法解释》第443条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①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③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D项,《高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说明】司法部原答案为B,因法律修改,现答案为BC。

  • 第24题:

    单选题
    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AB两项,易某为申请执行人,谢某为案外人。申请人易某提起异议之诉时,由谢某承担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的举证证明责任。
    CD两项,王某为被执行人,无权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