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丰基本法与特別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中华人民代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丟失或者损毁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