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的修改应当对其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9题:
简述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
第10题:
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只应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
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11题:
先修改总体规划
重新制定总体规划
重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不予修改
第12题:
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题规划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21题: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涉及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22题:
第23题:
城乡规划的修改须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且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