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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欠刘某5万元钱长期不还,刘某为索取债务,将田某捆绑在自己的空房内,逼其还债。田某说眼下要命有一条,要钱没有,刘某愈发生气,遂对其进行严刑拷打,致使田某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A.绑架罪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D.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题目

田某欠刘某5万元钱长期不还,刘某为索取债务,将田某捆绑在自己的空房内,逼其还债。田某说眼下要命有一条,要钱没有,刘某愈发生气,遂对其进行严刑拷打,致使田某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

D.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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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欠赌债不还,钱某邀朋友林某、涂某一起将刘某骗到一空房内捆绑起来吊在房梁上,用竹板抽打,逼其还钱。两天后,刘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对钱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 )。

    A.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而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钱某等三人的暴力行为只致被拘禁人轻微伤,因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以非法拘禁从重处罚。

  • 第2题:

    红星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趁老师未来上课,溜到学校操场玩耍,在相互打闹中张某被田某、刘某摔倒在地,造成左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5 000元。田某、刘某及学校方就责任分担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田某、刘某各承担损害赔偿费6 000元。
    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答案:
    解析:
    [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小学二年级学生张某、田某、刘某均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田某、刘某致伤张某,系因二人的父母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 田某和刘某的父母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 39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 在教学时间和学校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此案是在学校发生的损害事件,学校对学生纪律及安全注意不够、上课时间老师未到等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害予以赔偿。

  • 第3题:

    田某是一起侵占案的受害人,他的一台电脑在交刘某保管后被刘某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并且电脑在刘某处时因不当使用而损坏。田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田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田某与刘某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C:田某与刘某既可以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
    D:田某与刘某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区别。详解:田某有权以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A项错误。刘某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被告人,其委托的人应为辩护人,可见,C项错误。田某还是刑事自诉人,并非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可见,D项错误,故本题选B项。

  • 第4题:

    共用题干

    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和郑某10万元。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主张同时受偿
    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
    D:孙某可以直接向田某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

  • 第5题:

    某晚,田某加班回家路上遇到刘某抢劫,被逼到墙角后用砖头拍在刘某头上,刘某死亡。田某的行为构成(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B
    解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