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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乙为非法占有甲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先使用暴力将甲打死,然后将财物掠走。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夜间潜入乙家行窃,盗取2000元财物。即将离开时,被乙发觉后,为尽快脱身将乙打成重伤。下列哪些判断是不正确的:()

    A、因甲盗取2000元财物,仅构成盗窃罪

    B、因甲将乙打成重伤,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C、因甲夜间潜入乙家,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D、就甲的行为整体而言,仅构成抢劫罪一罪


    参考答案:ABC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因出差,无法将刚购买三日的笔记本电脑随身携带,遂找到其友乙托其保管,乙应允。甲走后,乙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爱不释手。在甲返回向其索要时,乙对甲谎称甲走后笔记本及自己的财物同时被盗,并出示了自己的报案材料,甲同情乙之遭遇遂免除乙的赔偿责任。三月后某日,甲突然造访,乙无所防备,被甲发现所使用的笔记本正是当初委托乙保管之物,甲气愤,指责乙见利忘义,要求返还,乙拒不返还。情急之下,甲失去理智使用暴力将乙打伤,取回自己的笔记本。经鉴定乙所受伤害为重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应构成诈骗罪
    B:乙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因而应成立侵占罪
    C:甲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应构成抢劫罪
    D:甲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


    【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

  • 第3题:

    【单选题】甲趁乙不备,公然夺取乙的财物。乙发现后,追上甲,欲夺回自己的财物。甲用匕首将乙刺成重伤,然后持赃物逃窜。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既遂)

  • 第4题:

    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答案:B,C
    解析:
    【详解】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甲乙两人在盗窃范围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但在抢劫范围内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甲不成立抢劫罪。故选BC。

  • 第5题:

    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理论上所谓的“实行过限行为”,即对于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选项D,本案的被教唆人乙并非没有犯甲所教唆的盗窃罪,而是在实施盗窃罪的过程中,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