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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收养关系的直接后果的是()A.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B.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D.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题目

下列不属于收养关系的直接后果的是()

A.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B.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D.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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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不属于收养终止的条件的是()

    A.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B.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行为

    C.送养人恢复抚养教育能力

    D.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收养关系终止后会引起哪些间接后果?


    参考答案:

    所引起的间接法律后果:
    1.经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第3题:

    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朋友关系

    D.合同关系

    答案:C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中的身份关系;合同关系属于财产关系。

  • 第4题:

    收养终止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下列属于收养终止的直接后果的是()

    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D.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消除


    参考答案:D

  • 第5题:

    下列事项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是:()

    A、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B、保全证据

    C、解除收养关系

    D、确认重婚关系


    参考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