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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题目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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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试状态,例如,公务员,军人,亲属,在押罪犯等,往往被规定为某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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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形成方式,身份可以分为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参考答案:错

  • 第2题:

    关于特殊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特殊主体的身份
    B.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人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C.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D.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犯罪特殊主体的理解。特殊主体没有法律条文,仅是理论上的说法。但理论说法与实际操作是有关系的。A是错的,“黑社会老大”是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的身份是犯罪之前获得的一种社会上的身份,如果仅仅因为是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算是身份犯。C是说法问题,无特殊主体的身份就不能构成犯罪指的是实行犯,而不包括共犯的情况,即不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无特殊身份的人单独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一个女人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尤其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但是女人帮助或者教唆一个男人强奸妇女的时候,她可以因此而构成强奸罪。所以,我们说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D是正确的,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的,我们说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内外勾结共同侵占的,以职务侵占论。因为一个有身份、一个无身份,根据身份来定,但是当两者都有身份而且身份不同时,甲是贪污罪的主体而乙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两者勾结贪污或受贿、挪用,这时两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应以主犯的身份定。如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董事长)起到了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委派到股份制公司里经管国有资产的人员)起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贪污罪。

  • 第3题:

    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B.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特殊主体的身份
    D.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答案:A,B,D
    解析:
    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其原因是:任何普通人都可以因为实施有组织犯罪(如组织领导恐怖活动)而构成犯罪,并因其起主要@##

  • 第4题:

    以形成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分为()和()。


    参考答案:自然身份;法定身份

  • 第5题:

    犯罪特殊主体是指:()

    A: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主体
    B:必须具备特定的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C: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D: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需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即可以构成犯罪的主体

    答案:C
    解析:
    【考点】犯罪主体。详解: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为特殊犯罪主体,是指我国刑法要求在自然人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包括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因此,本题应当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