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使用“国际私法”的合理性.
第1题:
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的种类.
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制定的1950年《关于宣告失踪者的公约》
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1940年《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条约》、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第2题:
简述近代国际私法.
1萨维尼(德国)与“法律关系本座说”
2孟西尼(意大利)与“国籍原则”
1、国籍原则:凡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2、自由原则,即在物权、债权关系中,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
3、主权原则,即公共秩序原则,即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适用于居住在内国的包括外国人在内的一起人。3戴赛(英国)“既得权说”
4斯托雷(美国)与新国际礼让说
第3题:
简述当代美国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当代美国有关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有:
(1)库克的“本地法说”;
(2)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
(3)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4)莱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
(5)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
(6)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第4题:
简述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
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1979年《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冲突法条款: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实体法方面: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程序法方面:1992年加入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5题: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