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温甲、温乙、温丙、温丁共四个儿子,下列()没有丧失了继承权。
A.温甲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温某,曾将温某打成脑震荡
B.温乙故意杀害温某
C.温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温甲
D.温丁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第1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工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