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解析: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规定第1条规定,在刑法第17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7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因此D项错误,不能选。该修正案还规定:第2条规定,将刑法第196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