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甲家三兄弟共同继承房屋15间。2002年1月老三出国讲学,老大和老二因为三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老大败诉。老大上诉,上诉期间,老三回国,发现老大与老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B.裁定驳回老三的申请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反复调解

题目

甲家三兄弟共同继承房屋15间。2002年1月老三出国讲学,老大和老二因为三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老大败诉。老大上诉,上诉期间,老三回国,发现老大与老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老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更多“甲家三兄弟共同继承房屋15间。2002年1月老三出国讲学,老大和老二因为三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先生一家不幸遭遇车祸,妻子去世,自己残疾,三个儿子没有受伤。大儿子今年28岁,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已婚,很富有;二儿子今年22岁,没有正式工作,靠打零工生活,未婚,没有积蓄;小儿子今年17岁,在社会上混日子,未婚,也没有钱。因为抚养老人的事情,三兄弟闹得很不愉快,互相推脱。下列关于老人赡养义务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老大是,因为老二老三还没有结婚,等结婚后才应该抚养老人
    B:只有老大是,因为老大最有钱,老二没有正式工作,老三未成年,所以老大应该抚养
    C:三兄弟都是,因为他们都是老王的孩子
    D:老大和老二是,因为老三还没成年

    答案:D
    解析:
    考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第2题:

    姐弟四人要为妈妈买生日礼物,四个人的钱合在一起是180元,如果老大钱数增加8

    A. 老二和老三
    B. 老大和老三
    C. 老大和老二
    D. 老二和老四

    答案:A
    解析:
    设“老大钱数增加8元,老二钱数减少8元,老三钱数乘以2倍,老四钱数减少到原来的一半,”这时候四个人的钱数都为x,可以得到(x-8)+(x+8)+1/2x+2x=180,解得x=40,则四个人的钱数分别为32,48,20,80,两个人的钱数凑在一起为68,则这两个人为老二和老三,所以本题答案选择A。

  • 第3题:

    甲、乙兄弟俩因为五间处在闹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他们的表姐丁要求参加诉讼,认为这五间房应当全部归其所有,乙是本案的?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 第4题:

    李家有三兄弟,老大、老二和老三,老三幼年时送给王家做养子,老三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老三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来,让老三夫妻和王某一起居住,不久老三的生母病故。老大和老二要收回房子,老三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应由(  )继承。


    A.老大和老二

    B.老大老二老三

    C.老大老二老三和王某

    D.老三夫妇

    答案:A
    解析:
    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 第5题:

    甲、乙、丙是同胞兄弟姐妹,三人共有从其父母处继承的房屋一处,该房在其父母生前以甲、乙、丙为共有人出租给丁,租期20年。后来父母去世,三人约定,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等租期届满后收回房屋,然后再协商分割办法。租期即将届满时,丁找到甲并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找熟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租期届满,乙、丙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
    请问
    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 丁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丙的合法权益。丁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此案中,甲、乙、丙共有从父母处继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上有租赁关系,所以未分割。这时三者对该房屋的共有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认定为无效。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共有财产时,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此案中,甲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对其余二人共同所有权的侵害,侵犯了二人的权益。此案中的丁为房屋的承租人,出租人是甲、乙、丙三人,故丁应对三人的共有关系知晓。在买卖过程中,丁背着其他共有人与甲签订合同,可见丁并不是善意的。所以,丁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丁与甲签订的合同无效,即使办理了过户手续,丁也不能获得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乙、丙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