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不能自愿协商的, 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 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
(1)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
(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