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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对杀人、暴力取证、绑架等犯罪行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 ”相关问题
  • 第1题:

    对下列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A.杀人、放火、抢夺、盗窃、绑架

    B.杀人、放火、抢夺、盗窃、绑架、贩卖毒品、强奸

    C.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D.抢夺、盗窃、绑架、贩卖毒品、强奸、杀人、抢劫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对下列哪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
    A.杀人
    B.暴力取证
    C.绑架
    D.投毒


    答案:A,C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才能实施特殊性的正当防卫(行使无限度的防卫权),而暴力取证、投毒都不是暴力性的直接攻击人身的犯罪,而杀人、绑架则属于这种犯罪。

  • 第3题:

    对下列犯罪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的有(  )。
    A.故意杀人罪
    B.诬告陷害罪
    C.绑架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案:A,C
    解析:
    【精解】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诬告陷害罪不是暴力犯罪,所以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故选A、C项。

  • 第4题:

    对( )犯罪,可以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A抢劫 B.绑架 C.非法拘禁 D.强奸


    答案:A,B,D
    解析:
    【详解】
    所谓无过当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 第5题:

    请对“只要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属于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中关于特别防卫的规定。
    (3)成立特别防卫,必须满足实质性条件,即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果犯罪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例如通过麻醉的方式抢劫,此抢劫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能成立特别防卫,此种情况下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应负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4)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都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