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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签发了实业银行西兴支行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情况下就交付了支票。2005年4月13日,有人持一张大写与小写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转账支票到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彩色棉花。转账支票没有任何背书。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2005年4月13日下午,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背书,并通过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从BELLY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

题目

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签发了实业银行西兴支行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在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情况下就交付了支票。

2005年4月13日,有人持一张大写与小写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转账支票到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彩色棉花。转账支票没有任何背书。

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2005年4月13日下午,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背书,并通过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从BELLY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130万元,转入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2005年4月25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少117万元。经核查发现,有一张转账支票已被改写,就是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货款而签发的那一张。

随后,BELLY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

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

BELLY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么?


相似考题

4.案情简介: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C&P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规定C&P有限责任公司向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某样式服装7000件,交货期为2005年6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每月1000件。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C&P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合同签定以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17日开出信用证。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一11月6次电函催促C&P有限责任公司发货。C&P有限责任公司在其3次答复中提到,由于货源问题,不能交货,并对迟延发货表示歉意。2005年12月3日,C&P有限责任公司致函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欧元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接受这一要求。终于,2006年2月、3月部分合同履行。C&P有限责任公司仍希望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提高合同价格,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末同意。2007年1月14日,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函告C&P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收到该函告后50天内,如果继续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C&P有限责任公司复函称:由于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月1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C&P有限责任公司的交货义务。 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并要求C&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试问:咏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分析:
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除了票据的制作以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属于要式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就本案来说,该转账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效的票据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通过无效票据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也应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ELLY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起诉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或夏华银行复兴支行。


更多“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为支付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请结合我们所学的保险原理,分析此案例。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不是保险风险,但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延续,则前因为近因,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例属于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标的的损失。前因是盗窃,后因是冰冻。根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盗窃是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冻坏变质的橘子的损失负责赔偿。

  • 第2题:

    北京扬帆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一公司在巴黎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所载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印花税税率为0.3‰,扬帆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履行合同时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为( )万元。

    A.1.8

    B.0

    C.0.9

    D.3.6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计算。(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而且包括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2)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即6000万元人民币;(3)印花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应纳税额=6000×0.3‰=1.80(万元)。

  • 第3题:

    甲、乙、丙、丁四人要给未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取一个名称,他们分别给公司取名如下,其中可以采用的名称是哪个:

    A.福州天汇商业贸易公司

    B.福州888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福州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福州汇通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C

  • 第4题:

    北京高扬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国一公司在巴黎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所载金额为6 000万元人民币。印花税税率为0.3%o,高扬有限责任公司回国履行合同时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为( )万元。

    A.1.8

    B.0

    C.0.9

    D.3.6


    正确答案:A
    (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而且包括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因此,高扬公司在国外签订合同,在我国境内履行的,应当在“使用时”贴花。(2)在国外书立,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使用人是纳税人,因此高扬公司作为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3)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即6 000万元人民币。(4)印花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应纳税额=6 000×0.3‰=1.80(万元)

  • 第5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称,其中不能采用的有哪些()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D [解析]A选项名称不能使用,不符合公司名称的构成规定.B选项名称不能使用,商号使用了阿拉伯数字.C选项名称不得使用,只有全国性公司、国家级大型进出口企业和企业集团及其他全国性企业名称前才可冠以“中国”“国际”“中华”等字样.D选项名称可以使用,符合公司名称的构成规定及商号字样的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