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析](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 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 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 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 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