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
B.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
C.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武陵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武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1题:
第 83 题 区公安分局以李某教唆他人殴打王某为由对其作出了7天的拘留处罚。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李某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告为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B.被告为区公安分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被告为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D.被告为市公安局,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