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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地位?其意义如何?

题目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地位?其意义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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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合法原则?


    参考答案: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制作主体制作的司法鉴定文书不具有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必须有效,否则不具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制作,否则不具合法性。


  • 第2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基本任务与具体任务?


    参考答案:

    基本任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为诉讼活动和相关执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
    具体任务:目前,我国法律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的学科类别以及在诉讼活动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专门性问题所涉及的学科类别主要有:法医学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会计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 第3题:

    如何理解学校与其他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性质: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与企业。设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经营单位,追求最大化的剩余产品价值,是其发展的动力。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是多渠道的,其中主要部分来源于国家的拨款。这种资金的使用,是无需偿还的。尽管企业也可以通过贷款等筹集到资金,但都是有偿使用的。
    (3)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公益性机构,因此,在遵循教育规律,自主办学的同时,必须对其权能作出必要的限制。而企业则不然,企业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得财产及人员,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地位: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构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一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既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问题,也可以包括它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 第4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属性?


    参考答案:

    基本性质:科学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基本属性: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具有证据的一般要求;
    别与其他证据的属性:法律性(法定性)、中立性(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


  • 第5题:

    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与相邻学科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

    一、司法鉴定与侦查学
    侦查学:主要研究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如何依法运用各类公开和秘密的专门调查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人的刑事立法行为。
    两者联系完全是由鉴定客体在案件侦查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两者都需要进行研究,但角度不同,侦查学主要研究在案件查明过程中如何利用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产生首先出现于刑事领域;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只是司法鉴定研究对象中的一部分。司法鉴定还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相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与部门法学的关系
    实体法:司法鉴定与实体法的联系主要反映在涉及解决各类实体法内容的诉讼活动中。
    程序法学:司法鉴定必须以程序法学作为其行为规范,,而程序法学又需依赖司法鉴定地研究结果而不断丰富其证据内涵。
    三、司法鉴定与自然科学
    司法鉴定系医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人类学、昆虫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性学科。相互推动进步。
    客观上,当代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是司法鉴定方法依赖以发展与成熟的根本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