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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于在前不久协议离婚,已经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我现在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对我不利,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题目

我与丈夫于在前不久协议离婚,已经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我现在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对我不利,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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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我现在和丈夫感情破裂,两人均想离婚,但财产方面又无法达成协议。现在却又都不愿先向法院提出离婚,因为我们都说听说谁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就会吃亏,请问真是这样吗?


    参考答案:

    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对于夫妻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离婚当事人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以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同时考虑到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各自的经济收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的。


  • 第2题:

    现在准备与我丈夫协议离婚,我有一笔私房钱,在前二年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存在起来,现在我想了解这笔私房钱是否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我不让我丈夫知道并且不进行分割将会有什么样的风险?


    参考答案:

    于你的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下方面来区别对待:
    1、如果你这笔钱是你的婚前就取得了的,并且能有证据证明,那么这笔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归你所有;
    2、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则该笔财产为你的个人财产。
    3、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并且不属于以上二种情形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这笔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时隐瞒财产,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发现,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将会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风险。同时,即使在诉讼过程当中或者协议时没有被发现,但是如果被对方发现,那么对方也可以自发现之日起2年之内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第3题:

    我与丈夫于2002年5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我分得一套住房。可离婚后,对方却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听说在民政部门离婚的,发生一切纠纷,由民政部门解决。于是我找到登记离婚的民政局,可民政局却说:“你们当时双方同意离婚,有协议,我们只管发证盖章备案,其他的不管。”请问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我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经民政部门审查登记备案,一经签发离婚证书,双方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离婚后,双方应认真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若一方不自觉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拒绝履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 第4题: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村里的人讲,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有了,我想了解一下,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的就丧失了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款主要是针对我国农村地区存在的妇女承包经营权易受到侵害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农村妇女在离婚后不离开原来村子的,承包土地等其他村民待遇应不变。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因离婚而丧失或有重大改变,因离婚不给农村的妇女责任田或收回离婚妇女责任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你仍然可以主张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5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