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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公法、私法划分的概念是由古罗马哪个法学家首先提出的()

    A、盖尤斯

    B、乌尔比安

    C、查士丁尼

    D、赛尔苏斯


    参考答案:C

  • 第2题: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指出:“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他强调的是

    A.罗马法由执政官制定

    B.罗马法是统治阶级的法律

    C.罗马法至高无上

    D.公民在罗马法面前人人平等


    罗马法至高无上

  • 第3题:

    古罗马艺术早期是受到伊特鲁里亚艺术风格的影响。()


    建筑;城市规划;占卜术

  • 第4题:

    下列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描述,正确的一项是哪个?( )


    A.最先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是古罗马的法学家盖尤斯

    B.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有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等

    C.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可以涵盖所有的法律

    D.在法律价值的偏好方面,传统公法侧重于自由、效率;而传统私法则侧重于秩序和公平

    答案:B
    解析:
    。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划 分的是古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多种标准,主要有利益说、主体说、法律关系说、生 活关系说等。对法律进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有些社会法既不能划分为私法,也不能划分为公法,兼具二者的特点。至于公法和私法的价值目标,传统公法侧重于秩序和公平,传统私法偏重于自由和效益。本题中只有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第5题:

    法学家群体对古罗马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古代罗马法学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1)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这是一部适用于公民内部的、旨在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典它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十二铜表法制定以后罗马很少再出现概括性的法典仅有对十二铜表法的补充或变更的立法这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专有法称之为“市民法”市民法是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是有关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体系不完整并带有保守性。(3)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变成地中海世界的强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罗马人与异邦人或异邦人之间的争讼日益增多为解决上述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产生了“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以及跟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体系比较完备适应性强。(4)1—2世纪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而已有的罗马法尚未完备因此不能不借助于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法学家通过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解释、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撰各种合法证书等一系列的活动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使法律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向前发展。(5)从奥古斯都时代起至戴克里先为止罗马法进入组织化阶段。在这一时期里一些法学家著书立说发表不同的见解使罗马法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如盖尤斯、伯比尼安等。他们的研究及著述奠定了后世罗马法学的学术地位。(6)从戴克里先时代起至查士丁尼时代是罗马法的整理阶段。查士丁尼时期先后编出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等给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巨大的影响。 古代罗马法学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1)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这是一部适用于公民内部的、旨在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典,它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十二铜表法制定以后,罗马很少再出现概括性的法典,仅有对十二铜表法的补充或变更的立法,这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专有法,称之为“市民法”,市民法是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是有关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体系不完整,并带有保守性。(3)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变成地中海世界的强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罗马人与异邦人或异邦人之间的争讼日益增多,为解决上述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产生了“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以及跟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体系比较完备,适应性强。(4)1—2世纪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而已有的罗马法尚未完备,因此不能不借助于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法学家通过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解释、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撰各种合法证书等一系列的活动,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使法律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向前发展。(5)从奥古斯都时代起至戴克里先为止,罗马法进入组织化阶段。在这一时期里,一些法学家著书立说,发表不同的见解,使罗马法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如盖尤斯、伯比尼安等。他们的研究及著述奠定了后世罗马法学的学术地位。(6)从戴克里先时代起至查士丁尼时代,是罗马法的整理阶段。查士丁尼时期,先后编出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等,给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