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配偶早亡,有两子甲和乙,其子甲远居国外,与家人甚少联系,少尽赡养义务,其子乙与父母早年分家,少有来往。赵某生前体弱多病,由赵某之弟照顾赵某的全部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留有房屋两间,存款若干。关于遗产应()。
A.赵某遗产应全部由甲来继承
B.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C.赵某之弟尽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赵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所以应该适当分给其遗产
D.甲和乙如果放弃继承,赵某之弟方有机会参加继承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论述题】某甲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扶育A、B,乙妻与甲住在一起时,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甲、丙均遗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的财产),但均未立遗嘱。问:甲、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第4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