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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员工吴某于1996年3月10日因事外出,之后音讯全无。2002年4月6日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死亡。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1日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直至2003年5月2日,吴某仍未出现。法院依据吴某之妻的申请,于2003年5月3日作出宣告吴某死亡的判决。吴某之妻对吴某遗产的继承从何时开始()。A.2002年4月6日B.2002年4月11日C.2003年5月2日D.2003年5月3日

题目

某单位员工吴某于1996年3月10日因事外出,之后音讯全无。2002年4月6日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死亡。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1日发出寻找吴某的公告,直至2003年5月2日,吴某仍未出现。法院依据吴某之妻的申请,于2003年5月3日作出宣告吴某死亡的判决。吴某之妻对吴某遗产的继承从何时开始()。

A.2002年4月6日

B.2002年4月11日

C.2003年5月2日

D.200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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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和张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甲和李乙。李某于2005年外出务工,但 一直未归,下落不明。2009年,妻子张某依法申请宣告他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后,其妻子、子女和父亲对其遗产作了分割和继承。存款10万元和汽车归其父所有,房屋和其 他财产归其妻子和子女所有。
    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因无力抚养将李甲送给石某夫妇收养。2011年,张某带着李乙 改嫁马某。但几个月之后,马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身亡。
    2012年,李某意外出现,法院依照其申请,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他死亡。具体到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下落不明满2年,张某即可申请宣告他死亡
    B.张某需在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之前宣告他失踪
    C.如其妻张某未申请宣告李某死亡,则李父不得申请宣告其死亡
    D.如李某下落不明的期限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即使张某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也应作 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9条枧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据此,BD两项错误。该解释第条规定,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故C项正确。

  • 第2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诉的分类。A选项属于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并不存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存在诉,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属于确认之诉,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即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故C选项正确。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这里存在抚养费数额的改变,发生了抚养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属于变更之诉,故D选项错误。

  • 第3题:

    王某因出外经商下落不明满5年,王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死亡的申请,王某的父亲不同意,向法院提出王某失踪的申请,则法院(  )。

    A.应当宣告王某失踪
    B.应当宣告王某死亡
    C.应当驳回李某的申请
    D.应当先受理王父的申请,2年后再行受理王妻的申请

    答案:B
    解析:
    申请宣告死亡受到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法院应当按照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在有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情形下,法院不能考虑后面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第4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的分类【详解】民事诉讼可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类型。其中确认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积极确认之诉)或不存在(消极确认之诉)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而变更之诉则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选项A中,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案件为特别程序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其中并不涉及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该诉应属于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故B选项错误。D选项中,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应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市东城区居民梁某2010年娶同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于2013年在南城开办了独资的印染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施虐。现在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吴某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A:东城区人民法院
    B:西城区人民法院
    C:南城区人民法院
    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