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更多“本案例中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承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存在损害事实

    B.存在民事违法行为

    C.存在可计算的财产损失

    D.存在主观过错

    E.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BDE
    解析: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个:一是有损害事实;二是有民事违法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责任人存在主观过错。

  • 第2题:


    甲(2 1岁)与乙(1 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甲对乙说:“去逗逗它。”乙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丙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 000元陶瓷。另外,丙老太太由于躲闪不及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问题:


    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摔伤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乙当时9周岁,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若乙当时1 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若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丙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丙老太太因躲闪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 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丙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 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 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丙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甲和乙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 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丙老太太是由于甲指使乙用石块砸猪所致,甲和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若乙当时9岁,丙老太太的损失应由甲承担。因为根据《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通意见》第1 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5.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甲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乙当时1 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6.由甲、乙和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 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由猪的管理者与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乙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乙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 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3题:

    1. 吴某的原创小说《天边》授权海浪网发表。藏文编辑洛桑江该小说译成藏文在期刊上连载,但未指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雪域出版社擅自以藏文汉文对照版形式出版《天边》,为作者、译者署名并向其支付报酬。黑土书店销售了该图书,进货300本,已售出120本。问题: (1)洛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雪域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为什么? (3)黑土书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人工批阅

  • 第4题:

    对于该桥倒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货损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由发包人市政部门、施工人迅达公司、设计人甲设计院、管理人路政管理处负连带责任。

  • 第5题:

    周某(23岁)与吴某(12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周某便对吴某说:“去逗逗它,你看它到底有什么反应”。吴某便照办,拾起一木棍向母猪砸去。母猪被打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5岁老人胡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他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玉器摊推翻,损失价值3500元玉器两件。另外,老人胡某由于躲闪不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3000元。问:
    (1)老人胡某因闪躲母猪而撞翻玉器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吴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若吴某当时8周岁,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吴某当时12周岁且无个人财产,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5)玉器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若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老人胡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对其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周某和胡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3)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周某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周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老人胡某受伤的费用应由周某和吴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但是,周某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5)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式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玉器摊的损失应由周某、吴某和母猪的主人共同承担。另外,母猪的主人由于对于母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老人胡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母猪的主人单独承担责任。因为吴某用木棍打猪是由于该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吴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第129条(紧急避险)、130条(共同侵权)、《民通意见》第148条。作答本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判别各类免责事由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