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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哪些是国际商事调解方面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文件()A.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B.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C.1958年《纽约公约》D.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题目

下列文件哪些是国际商事调解方面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文件()

A.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B.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C.1958年《纽约公约》

D.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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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国际商法产生的原因是:()

    A、国际商事活动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B、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

    C、国际商事交往的发生

    D、国际商事活动的内容更加丰富


    参考答案:C

  • 第2题:

    历史上规范儿童权利内容最丰富且最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法律文件是()。

    A.《母婴保健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儿童权利公约》

    D.《劳动法》


    正确答案:C

  • 第3题:

    46、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是“一站式”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1)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的确切含义,国际上尚无普遍接受的统一定义。各国认定商事仲裁是否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标准可以大体归纳为两种: ①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所谓实质性连结因素是指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等。如果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等在不同国家,所进行的仲裁属于国际仲裁。英国、丹麦、瑞士和一些阿拉伯国家采用这一标准。 ②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所谓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是指对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如果争议“涉及到国际商事利益”,为解决该争议所进行的仲裁便是国际仲裁。国际商会较早采用争议性质标准确定仲裁的国际性。 (2) 关于“商事”的含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的商事性质的确定,将关系到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也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多数国家对“商事”的含义尽可能作出广泛的解释。如,我国加人1958年的《纽约公约》作出的保留声明,根据这一声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此外,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注释:“‘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便包括产生于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的事项,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 第4题:

    国际社会为加强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方面的国际合作,缔结哪些国际公约?主要内容为何?


    参考答案:(1)1963年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上的人在航空器内发生的以下行为:① 违反刑法的犯罪;② 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凡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者危害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是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制定的。
    (3)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将非法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规定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①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飞行安全;③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指使别人放置某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④ 破坏或损坏航空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⑤ 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4)1988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主要针对危及或足以危及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非法暴力行为。
    (5)1991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塑性炸药实施恐怖行为,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塑性炸药的制造、运输、控制和销毁方面承担义务。这一系列的国际文件为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一系列的国际文件为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 第5题: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是“一站式”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1)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的确切含义,国际上尚无普遍接受的统一定义。各国认定商事仲裁是否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标准可以大体归纳为两种: ①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所谓实质性连结因素是指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等。如果仲裁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地等在不同国家,所进行的仲裁属于国际仲裁。英国、丹麦、瑞士和一些阿拉伯国家采用这一标准。 ②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所谓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是指对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如果争议“涉及到国际商事利益”,为解决该争议所进行的仲裁便是国际仲裁。国际商会较早采用争议性质标准确定仲裁的国际性。 (2) 关于“商事”的含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的商事性质的确定,将关系到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也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多数国家对“商事”的含义尽可能作出广泛的解释。如,我国加人1958年的《纽约公约》作出的保留声明,根据这一声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此外,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注释:“‘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便包括产生于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的事项,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