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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清政府为了顺利进行清末修律活动,特任命(  )为修订法律大臣。
    A.沈家本
    B.张之洞
    C.伍廷芳
    D.劳乃宣


    答案:A,C
    解析:
    【精解】在张之洞的举荐下,清政府特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学的泰斗,是引导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第一人,且沈家本精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伍廷芳则精通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两个人是修订法律合适的人选。

  • 第2题: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  )


    答案:对
    解析:
    清末变法修律,使中华法系传统的“诸法合体”的体例形式被打破,“一准乎礼”的礼教精神受到极大冲击,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 第3题:

    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原因。
    主要是指在1901年以后,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被迫实行“变法”、“新政”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内外矛盾并没有因为进行的政治欺骗而缓和或减轻。统治阶层内部的改良派,以及与清朝廷既有共同利益,又存在重大分歧的西方列强,对清政府的顽固也十分不满,国内外要求改革,主张君主立宪制的呼吁越来越强烈,面对越来越强烈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更大的欺骗活动,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
    1905年清廷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的政治情况,五大臣出洋考察的结论之一:立宪是历史发展的潮流,“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结论之二:立宪是“救危亡之方”。结论之三:“立宪政体,利于君,可使皇权永固”。它们还举例了日本的立宪制来说明。结论之四:中国立宪可参考德国、日本国政体。
    在统治集团有关立宪结论中,载泽还提出了立宪三大利:“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减轻,三是:内乱可弭”。西太后仔细考虑了五大臣考察的奏折,经过七次召见一系列的秘议,终于与1906年九月一日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清廷在上谕中强调,预备立宪应该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原则。其真实目的在于要求天下臣民“尊君爱国”,“尊崇秩序”,而并非真正“立宪”或“宪政”。

  • 第4题:

    1902年,清政府任命了两位修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另一位是(  )。
    A.端方
    B.伍廷芳
    C.刘坤一
    D.劳乃宣


    答案:B
    解析:
    1902年,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和任命修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另一位是伍廷芳。

  • 第5题:

    清末变法修律,任命的修订法律大臣有(  )。
    A.沈家本
    B.张之洞
    C.劳乃宣
    D.伍廷芳


    答案:A,D
    解析:
    解析:沈家本是我国近代法学的泰斗,是精通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清朝官员,是引导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的第一人。伍廷芳熟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因此,清政府任命这二人为修订法律大臣,可以说是合适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