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什么是横向垄断协议?简单举例至少5种横向协议的表现。
我国的《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 我国反垄断法注意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有益经验在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一致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又立足于我国国情每一项制度都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市场主体成熟程度等实际情况的要求。我国《反垄断法》共8章57条。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域外效力。 (2)关于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我们关注到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关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垄断协议被称为核心卡特尔核心卡特尔是世界很多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核心卡特尔也很难满足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所规定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及“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两个条件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区。 (3)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列举了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了增加反垄断法的操作性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我们关注到不管对于新成立的还是成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还是滥用行为的分析都是反垄断执法中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在执法中需要很多的经济分析。 (4)关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未直接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等问题。我们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执法实践中认识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指标应当客观、明了、可量化如以资产额、销售额以及集中的交易额等为指标规定申报标准使得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清楚地判断出其拟进行的集中行为是否需要申报。同时我们关注到各国反垄断法都是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确定各自的申报标准具体的标准差别很大。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不高许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竞争力不高。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既要有利于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能力又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因此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要合理、适度。 (5)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包括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流通、阻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以不公平方式设定市场准人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比较全面地涵盖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反垄断法还专门针对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规定明确表明国家坚决反对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定不移地推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的决心。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调控经济生活或者对经济活动进行的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必须靠改革、靠发展、靠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并通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 我国的《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我国反垄断法注意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有益经验,在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一致,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又立足于我国国情,每一项制度都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市场主体成熟程度等实际情况的要求。我国《反垄断法》共8章57条。我国反垄断法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我国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域外效力。(2)关于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我们关注到,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关于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垄断协议,被称为核心卡特尔,核心卡特尔是世界很多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核心卡特尔也很难满足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所规定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及“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两个条件,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区。(3)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列举了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了增加反垄断法的操作性,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我们关注到,不管对于新成立的还是成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还是滥用行为的分析,都是反垄断执法中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在执法中需要很多的经济分析。(4)关于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我国反垄断法未直接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等问题。我们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执法实践中认识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指标应当客观、明了、可量化,如以资产额、销售额以及集中的交易额等为指标规定申报标准,使得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清楚地判断出其拟进行的集中行为是否需要申报。同时,我们关注到,各国反垄断法都是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确定各自的申报标准,具体的标准差别很大。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不高,许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竞争力不高。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既要有利于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能力,又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因此,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要合理、适度。(5)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包括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流通、阻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以不公平方式设定市场准人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比较全面地涵盖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反垄断法还专门针对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规定,明确表明国家坚决反对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定不移地推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的决心。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调控经济生活或者对经济活动进行的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必须靠改革、靠发展、靠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并通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