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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女),与何伟(男)领取结婚证后,又结识一名男子并与其同居,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林丽的行为违反了婚姻家庭法的()原则。A.男女平等B.计划生育C.一夫一妻D.婚姻自由

题目

林丽(女),与何伟(男)领取结婚证后,又结识一名男子并与其同居,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林丽的行为违反了婚姻家庭法的()原则。

A.男女平等

B.计划生育

C.一夫一妻

D.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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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请回答以下97-100题。

    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依法只能公开审理
    B:依法只能不公开审理
    C: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D: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答案:C
    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选C。


    调解可以法院主动进行,A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BC正确。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调解离婚的要制作调解书。D错误。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选C。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A项正确。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财产分割事项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进行再审,而原审没有处理的,只能另行起诉,法院不得再审。C项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D项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应选。

  • 第2题: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正确。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或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本案中,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甲、乙组成了一个家庭,乙和甲都是家庭成员,因此甲属于虐待罪的主体。选项B正确。乙作为丙的母亲,依法有保护丙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甲伤害丙时不阻止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选项C正确。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甲拒绝抚养年幼的丙,可能构成遗弃罪。选项D正确。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婚内能否构成强奸罪争议很大。但此处甲乙并无合法婚姻关系,且甲与丁领取了结婚证,不再与乙同居,甲强行与乙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 第3题:

    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8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19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关于案件的审理是否公开,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依法只能公开审理

    B.依法只能不公开审理

    C.如果马雨霞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

    D.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C

  • 第4题: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2015年)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 A项,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罪。甲、乙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事实婚姻的现实,对家庭进行扩张解释,包括处于事实婚姻中的同居伴侣,并不会超越普通人对“家庭”的理解,所以甲虐待乙的,可以成立虐待罪。故A项正确。 B项,丙是甲、乙二人的儿子,甲、乙有监护丙的权利和义务,当甲伤害丙的时候,作为母亲的乙有救助自己孩子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 C项,甲放弃事实婚姻的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甲不能放弃对自己儿子丙的抚养责任,如果不抚养丙,可能成立遗弃罪。故C项正确。 D项,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也可以成立此罪,因为女子对丈夫概括性的性承诺并不意味着对每一次性行为都有承诺。女子与男子结婚后仍然有自己的独立人身权利,并不能被当作是丈夫的性工具,可以不考虑女子的性自主权而随时随地随性地发生性关系。当然,面对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仍然有封建男权主义残留的做法和观点,暂时还无法彻底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是对于婚姻状况结束后的女子,原来的“丈夫”当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故D项正确。

  • 第5题:

    18、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