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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婚姻法与1950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题目

1980年婚姻法与1950年婚姻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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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980年婚姻法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主要发展体现在哪里?


    参考答案:

    (1)基本原则的补充;补充了计划生育原则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2)修改了结婚条件;主要在法定婚龄和禁婚血亲范围上做了修改。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男20岁、女18岁的法定婚龄提高到男22、女20;将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五代旁系血亲是否通婚从习惯的规定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相互结婚。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的调整;原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纳入调整范围。
    (4)离婚条款的修改和增补;在程序上,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判决离婚的理由上,明确规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条款。


  • 第2题: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在原则规定中,增加的内容有()。

    A.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B.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C.实行计划生育


    参考答案:BC

  • 第3题:

    5、1980年《婚姻法》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补充与完善。


    1980年颁行的第二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的。它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将原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的规定改为男22岁、女20岁。同时,原婚姻法中规定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将妻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现行婚姻法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也列入了调整范围,而原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上,新法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具体明确。四是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在离婚理由上,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原则界限。现行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在离婚程序上,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诸多方面。此外,1980年《婚姻法》在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颁行的情形下,这是很有必要的。

  • 第4题:

    婚姻法与民法的区别?


    参考答案: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行为、民事活动领域的原则性问题、普遍规则的规定,而“婚姻法”、“继承法”则是专门就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它们之间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理关系。民法通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具有统管性,但就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来看,只能部分适用。另外,婚姻法是民法特殊法,对民法通则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

  • 第5题:

    9、1980年《婚姻法》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补充与完善。


    1980年颁行的第二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的。它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将原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的规定改为男22岁、女20岁。同时,原婚姻法中规定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将妻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现行婚姻法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也列入了调整范围,而原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上,新法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具体明确。四是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在离婚理由上,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原则界限。现行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在离婚程序上,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诸多方面。此外,1980年《婚姻法》在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颁行的情形下,这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