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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亲属法()。A.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编中B.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亲属编C.由一系列单性法构成D.制定专门的婚姻和家庭法编

题目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亲属法()。

A.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编中

B.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亲属编

C.由一系列单性法构成

D.制定专门的婚姻和家庭法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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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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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理解,错误的是

    A.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
    B.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C.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D.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答案:D
    解析: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不是英美法系,因此D选项错误。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之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 第2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和制定法
    B.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C.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英美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
    D.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编纂,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

    答案:C
    解析:
    A、B、D选项表述正确。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而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中心主义,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

  • 第3题:

    (2009年真题)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英美法系又可以称为法典法系
    B.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C.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些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制
    D.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罗马法


    答案:C
    解析:
    解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也属于英美法系,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本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因此c选项正确。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D选项错误。

  • 第4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英美法系又可以称为法典法系
    B.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C.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些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制
    D.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罗马法

    答案:C
    解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法典法系是大陆法系的另一种表述,故A项错。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去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其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故B项错。英美法系中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制,故C项正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普通法,而不是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才源于罗马法,故D项错。

  • 第5题: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大陆法系主要运用归纳型思维,英美法系主要运用演绎型思维
    B.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采用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采用职权主义
    C.大陆法系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基本分类,英法法系则分为公法与私法
    D.大陆法系的正式法源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法源是制定法和判例法


    答案:D
    解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如下: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第二,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 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 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 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 都铎王朝时期(16世纪左右)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 看,并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 还存在许多差别。故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