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1)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可以由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直接扶养方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1题:
A.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
B.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C.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D.居委会有代为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2题:
第3题:
下列有关探望权说法正确的是()
A.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B.探望权的主体除了父母之外还包括了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C.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D.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