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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妻子的父母属()。A.旁系血亲B.自然血亲C.直系血亲D.直系姻亲

题目

甲男与妻子的父母属()。

A.旁系血亲

B.自然血亲

C.直系血亲

D.直系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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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因与乙共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甲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全家的生活全靠他一个人支撑,故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甲可以取保候审。那么,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甲的保证人的有:

    A.乙

    B.甲的父母

    C.甲的妻子

    D.甲的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正确答案:D
    [考点]保证人
    [答案及解析] 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据此,本题中甲的父母和妻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不能作为他的保证人。因乙是甲的同案犯,属于“与本案有牵连的人”,也不能作为甲的保证人。而甲已成家立业的姐姐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可以作为甲的保证人。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2题:

    甲因车祸死亡,妻子、父母、儿子儿媳、兄弟姐妹等人悲痛欲绝。经协商,甲生前留下的房产归其妻子所有,但未办理继承公证。迫于生计,现甲妻拟将房屋出售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妻子、父母、儿子儿媳、兄弟姐妹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B.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仅需甲妻自己签署即可
    C.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需甲的妻子、父母、儿子共同签署
    D.甲妻出售房屋的行为与甲的儿媳无关

    答案:C
    解析:
    A项,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遗产为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例如,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如业主死亡,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房屋出售,为谨慎起见,将所有继承人视为共同共有人。本案中,甲的儿媳不是继承人,故不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BCD三项,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如业主死亡,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房屋出售,为谨慎起见,将所有继承人视为共同共有人。在此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要求所有继承人共同签订(或委托他人代为签订)。且要求已婚的继承人的配偶出具其亲笔签名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 第3题:

    【多选题】下列哪些关系受夫妻离婚的影响()

    A.妻子与丈夫父母之间的关系

    B.妻子与丈夫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C.丈夫与妻子父母之间的关系

    D.丈夫与妻子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ABC

  • 第4题:

    某男与某女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女儿出世。2003年初某男南下打工,不久当上了公司经理助理,之后与女秘书甲关系暧昧,并对甲谎称自己未婚,提出与甲结婚。通过各种关系和造假,某男与甲登记结婚,并在公司举行了婚礼。2004年3月,某女发现了某男的重婚行为。针对某男和甲的婚姻关系,有权依法提出宣告某男和甲之间婚姻无效的主体是:

    A:甲
    B:某男
    C:甲的父母
    D:某男的父母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见,无效婚的原因不同,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也不一样。本题涉及因重婚而提出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确定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应为“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而甲、某男是婚姻当事人,甲的父母、某男的父母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他们都有权提出无效婚的宣告申请。

  • 第5题:

    甲因车祸死亡,妻子、父母、儿子儿媳、兄弟姐妹等人悲痛欲绝。经协商,甲生前留下的房产归其妻子所有,但未办理继承公证。迫于生计,现甲妻拟将房屋出售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妻子、父母、儿子儿媳、兄弟姐妹为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B、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仅需甲妻自己签署即可
    C、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需甲的妻子、父母、儿子共同签署
    D、甲妻出售房屋的行为与甲的儿媳无关

    答案:C
    解析:
    A项,继承人为一人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遗产为各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例如,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如业主死亡,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房屋出售,为谨慎起见,将所有继承人视为共同共有人。本案中,甲的儿媳不是继承人,故不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BCD三项,在房地产经纪业务中,如业主死亡,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房屋出售,为谨慎起见,将所有继承人视为共同共有人。在此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要求所有继承人共同签订(或委托他人代为签订)。且要求已婚的继承人的配偶出具其亲笔签名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