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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E
更多“罗马法学家的两派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家对后世的西方政治思想史有哪些影响和贡献?


    参考答案:

    首先,在对法律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上,罗马法继承了古希腊的法律理性说,称法律为“非人格的理性”。此外,罗马法学家们又提出带有罗马文化特点的法律意志说,在西方历史上经过历代发展,成为一种含义纷繁的主流学说。其次,法学家有关法律分类的学说影响深远。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学说中可以看到罗马法的遗产,近代政治学的奠基人霍布斯也是在对查士丁尼法典中法律分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学说。再次,对近代民族国家立法的影响。罗马法对于权利主体的严格区分,对于各种权利形式的定义方式等在近代都得到创造性的改造,转换成具有启蒙意义的天赋人权观念和法治原则。


  • 第2题:

    下列关于古希腊法与古罗马法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古希腊法泛指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B.《学说引证法》的颁布限制了罗马法学家的活动。 C.《十二表法》标志着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 D.《学说引证法》的颁布繁荣了罗马法学家的活动。

    A.A

    B.B

    C.C

    D.D


    D

  • 第3题:

    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法学家集团。


    意大利

  • 第4题:

    罗马法学家是怎样看待自然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的?


    参考答案:

    区别:①他们首先认为自然法就是最高的理性,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自然规律,是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标准,是所有成文法的基础和依据;
    ②自然法是最高的法,是理想的法,它高于现实中所有的法,一种法律即使得到各民族的普遍接受和普遍实践,仍然不能等同于自然法。或者说,自然法是完美无缺的,而所有现实的法律总有这样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
    联系:①法律以正义为基础,而正义则是以理性的自然法为前提。理性是神和人共有的规定性。
    ②凡是体现了理性、符合理性的法律就是体现了并且符合于自然法。凡是符合自然法的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正确的法律;凡是违背自然法的,就是非正义的、错误的。


  • 第5题:

    法学家群体对古罗马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古代罗马法学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1)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这是一部适用于公民内部的、旨在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典它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十二铜表法制定以后罗马很少再出现概括性的法典仅有对十二铜表法的补充或变更的立法这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专有法称之为“市民法”市民法是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是有关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体系不完整并带有保守性。(3)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变成地中海世界的强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罗马人与异邦人或异邦人之间的争讼日益增多为解决上述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产生了“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以及跟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体系比较完备适应性强。(4)1—2世纪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而已有的罗马法尚未完备因此不能不借助于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法学家通过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解释、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撰各种合法证书等一系列的活动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使法律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向前发展。(5)从奥古斯都时代起至戴克里先为止罗马法进入组织化阶段。在这一时期里一些法学家著书立说发表不同的见解使罗马法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如盖尤斯、伯比尼安等。他们的研究及著述奠定了后世罗马法学的学术地位。(6)从戴克里先时代起至查士丁尼时代是罗马法的整理阶段。查士丁尼时期先后编出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等给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巨大的影响。 古代罗马法学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1)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5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这是一部适用于公民内部的、旨在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典,它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十二铜表法制定以后,罗马很少再出现概括性的法典,仅有对十二铜表法的补充或变更的立法,这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专有法,称之为“市民法”,市民法是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其他一些习惯法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是有关罗马国家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体系不完整,并带有保守性。(3)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变成地中海世界的强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罗马人与异邦人或异邦人之间的争讼日益增多,为解决上述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产生了“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以及跟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体系比较完备,适应性强。(4)1—2世纪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而已有的罗马法尚未完备,因此不能不借助于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法学家通过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解释、解答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编撰各种合法证书等一系列的活动,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使法律适应社会需要不断向前发展。(5)从奥古斯都时代起至戴克里先为止,罗马法进入组织化阶段。在这一时期里,一些法学家著书立说,发表不同的见解,使罗马法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如盖尤斯、伯比尼安等。他们的研究及著述奠定了后世罗马法学的学术地位。(6)从戴克里先时代起至查士丁尼时代,是罗马法的整理阶段。查士丁尼时期,先后编出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等,给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