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1题:
第2题:
简述人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人格是个体对人、对己、对事反应时所显示出的特有模式,这个模式构成一个人思想、情感和行为的稳定而统一的心理品质。人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独特性、稳定性、统合性、功能性。
略
第3题:
生命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其中什么是最本质特征?
第4题:
简述思维及其基本特征
(1) 思维:
以人已有的知识为中介,对客观事物间接地、概括的反应。 思维的特征:
间接性、概括性、思维和语言有密切关系
(2) 思维的过程:分析综合 – 比较 – 抽象概括
(3) 思维的种类:
按凭借的中介:直接动作思维、 具体抽象思维、抽象思维 按探索目标的方向:发散思维、聚合思维 按思维方式:常规思维、创造性思维
略
第5题:
1.简述生命现象的本质和生命体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