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在法与道德关系上,区分了法律的外在道德,又称(),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又称()。
第1题:
简述新自然法学富勒如何看待法律的道德性。
(一)、法律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外在道德指法的实质目的或理想。一、法律的外在道德即法律的追求的实体目标;二、最高的道德是正义。所谓正义,指的是保持和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以便继承以往人类的成就,丰富后代的生活,扩大自己生活的界限;三、法律还有其他的道德目标(多元性),即效率、种族歧视、人本身及自由、经济资源的分配、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设计等。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内在道德表现法律自身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它涉及的是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式问题。对此富勒强调了法治的八项原则:普遍性、公开性、非溯及力、明确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及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最重要)。
(三)、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方的败坏就会引起另一方的败坏。
(四)、从其他方面论述法律的道德:一、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二、认为法律的使用不仅依赖于强力,更依赖于人们内心的自觉。
第2题:
提出“法律的道德性”和“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基本思想的法学家是()。
A.耶林
B.庞德
C.马里旦
D.富勒
第3题:
第4题:
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的外在道德”的区分的思想家是()
A.马里旦
B.德沃金
C.罗尔斯
D.富勒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