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
韦伯的法律类型理论是建立在其社会行为的理想基础之上的。具体说来,韦伯是根据两条标准对法律进行分类的;一是形式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形式法和实质法;另一是理性标准,据此可以把法律分为理性法和非理性法。把这两条标准结合起来,他构建了四种法律类型,即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实质非理性法。
(1)形式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执法者以巫术、魔力等非理性的手段进行裁决。
(2)实质非理性法律
它是指按照宗教首领或者长者的意志执行的法律体系。
(3)实质合理性法律
它是指把成文规则和案件的特殊情况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的法律体系。
(4)形式合理性法律
它是现代西方特有的法律类型,也是法理型同志的统治的基础,只有这种形式合理性法律统治下的社会才能称之为“法治社会”。
第1题:
下列哪些组织类型属于韦伯官僚制理论认为的组织类型()
A. 完整的组织
B. 神秘化的组织
C. 传统的组织
D. 合理化-合法化组织
第2题:
试论李渔的戏曲理论建树。
李渔的戏曲理论包含了创作论、导演论、表演论、观众论、舞台效果论和教学论,系统而完整。其理论特色还体现在密切联系舞台演出实际,对前人较少涉及的“登场之道”做出了初步的探索,在中国古代理论史上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李渔的戏曲理论理论建树集中体现在其晚年写成的美学暨艺术学著作《闲情偶寄》中,其中有关戏剧学内容的《词曲部》、《演习部》、《声容部》影响最广,被今人摘取下来独立成书,称为《李渔翁曲话》。《词曲部》论述戏曲创作,《演习部》、《声容部》的若干内容论述舞台艺术。
在《词曲部》共分为六章,分别从结构、词采、音律、宾白、科诨、格局,广泛而精辟地论述戏曲结构、语言题材等方面的问题。关于戏曲的结构,李渔提出了“戒讽刺”、“立主脑”、“脱窠臼”、“密针线”、“减头绪”、“戒荒唐”、“审虚实”七款所应遵循的具体原则。他把“立主脑”作为戏曲创作中总体构思的最重要一环,认为剧本有了主脑,才有了“全本”力量;若无主脑,则成了“断线之珠,无梁之屋”。
在《演习部》李渔把剧本之外的有关排演、表演、音乐等舞台艺术称为“登场之道”,并做出了开创性的探索。
第3题:
16、韦伯之所以名列古典管理理论少数几个创始人之一,是因为他提出了 ()
A.例外管理原理
B.层级制组织类型的理想模型——官僚制
C.管理过程理论
D.决策理论
第4题:
第5题:
15、韦伯之所以名列古典管理理论少数几个创始人之一,是因为他提出了 ()
A.例外管理原理
B.层级制组织类型的理想模型——官僚制
C.管理过程理论
D.决策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