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诉讼离婚中对军人的特殊保护内容。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A.只适用于非军人乙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一方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按一般原则处理。(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包括在内)
B.非军人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军人不同意,且无重大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力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军人对离婚的同意。
C.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情形,如嫖娼等。
D.对破坏军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第三者与军人配偶(非军人方)同居、重婚,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依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题:
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的是( )。
A.对现役军人的保护
B.对老年人的保护
C.对女方的保护
D.对男方的保护
第2题:
第3题:
军人离婚原则上要经过军人方同意,立法目的在于对于军婚进行特殊保护。
第4题:
下列对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 A.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