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题:
论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规制 (答题说明:字数不少于500个汉字,严禁照抄教材内容)
(一)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位。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同等的地位。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者总公司在其母国,与其他商业公司一样,是根据母国的法律成立的,其法律能力也是由母国的法律规定的。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实体,或者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成立而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或者是作为分公司在东道国登记注册,其地位仍然属于外国公司。无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这些实体是内国还是外国公司.它们与其他商业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差别。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 地。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相对于其母公司,它们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能够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诉讼,是国内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而分公司只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东西, 因,跨国公司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产物。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其子公司,都必须根据本国或者东道国的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设立,作为本国或者东道国的营利法人。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不是政府不是国际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人.而是国内法人。既然它们都是国内法人,那么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只能根据国内法的规定,而不能超出国内法的规定之外。同时,也是由于它们是国内法人,那么根据国际法的管辖原则,主权国家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跨国公司必须应当服从国家的管辖。基于这种管辖就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后果: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它们的意志是以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们只能在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参加国际和国内活动。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它们只有当国际法成为国内法的时候才能享有该国际法上规定的某种权利,承担某种义务。这样,既然跨国公司缺少作为国际法上的法律能力,那么它就不可能是国际法主体了。然而,跨国公司虽然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但是这并不妨碍国际法对它们的活动做出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直接赋予个人和公司权利和义务。就是当条约明白的规定个人和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实际上是缔约国承担的一种义务,即必须通过国内法给予个人或者公司以某种权利和义务,国家是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而个人和公司仅仅是间接承担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