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的修改。
(1)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
(2)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3)将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
(4)缩小了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差额幅度,由过去的1/2—1倍修改为1/3—1倍。
(5)直接选举的当选得票数恢复了53年选举法的规定,由获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当选,改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获得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票当选。
(6)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具体的差额数。
第1题:
简述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的修改。
(1)对介绍候选人的方式作了限制,将原来规定的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党派、团体、选民,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
(2)缩小了农村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
(3)规定了代表候选人需二次选举的,得票超过1/3即可当选。
(4)对代表缺额的补选作了规定。
第2题:
A2004年宪法修正案
B 1995年选举法修改
C 2004年选举法修改
D 2010年选举法修改
第3题:
试论述我国新修改的选举法较之以往有何进步之处。
第4题:
简述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的修改。
(1)进一步体现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将原来规定的省级人大与全国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一律改为“四比一”,
(2)对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了代表总名额后,一般不再变动。
(3)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4)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5)规定了代表当选与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及有关代表辞职的规定。
第5题: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选举法》的修改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建议反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