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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题目

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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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CISG第14条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缔约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它必须至少含有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这三个要素。③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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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正确答案:
    [答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对待给付是另一方权利得
     以实现的基础,反之亦然。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义务。只有在一方须先为给付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些情形,先为给付的一方不能主张刁;安抗辩权。
    (4)须对方来履行债务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必须恢复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评析] 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不安抗辩权作为双分合同履行中的大抗辩权之一,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考生在复习该简答题时,对于与不安抗辩权相关的知识点,如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法律后果,以及与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差异等也应当掌握。

  • 第2题: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它需要如下构成条件:(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 第3题:

    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及累犯的处罚原则.


    答案:
    解析:
    根据《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的成立.(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是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切忌毫无事实根据地对累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的做法.

  • 第4题:

    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案:
    解析: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换言之,要约人必须是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要约的相对人则既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
    (3)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至少应包括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第5题: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
    解析: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第一,必须是动产;第二,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第三,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第231条)。(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要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物权法》第236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