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各国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
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
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其四,综合原则或折中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原则。根据折中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的,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第1题:
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下列不属于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的是( )。A.属人原则B.属地原则C.保护原则D.诚信原则
第2题:
第3题:
当今各国法律所采用的法对人的效力之通行原则,以属人主义原则为基础,以属地主义原则为补充,兼顾保护主义原则。
第4题:
解决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律之间关系的原则是()
A.欧盟法优先适用原则
B.相互合作原则
C.直接效力原则
D.对等原则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