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1题:
司法认知的作用有哪些内容?
司法认知的作用有以下内容:
(1)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套捷径,它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2)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
(3)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2题:
教师的认知有哪些特征?
观察力的特征、思维的特征、注意力的特征。
(1)教师观察力的特点:客观性、敏锐性(快速准确地抓住学生的重要特征,准确判断学生的情绪和愿望)、精细性(教师在观察中善于洞察秋毫、见微知著的特征)。
(2)思维的特征(思维能力是智力的核心,是教师职业素养的重要标志);教师的思维能力的特点:逻辑性、创造性(要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3)注意力的特征:集中表现在较强的注意分配能力上。
略
第3题:
司法认知的效力有哪些()
A.司法认知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免除和加重。
B.法院一旦作出司法认知,就应当受其约束。
C.经过法院司法认知的事实可以用来作为证据证明其他事实。
D.司法认知与其他证据产生冲突时,可能否认其他证据的效力。
第4题:
我国应确定哪些事实为司法认知范围?
我国应确定以下的事实为司法认知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普遍了解的事实;
(2)裁判上显著的事实,专指法院现时已经知悉的事实;
(3)职务上已知的事实,指法官因执行职务所已知的事实;
(4)自然科学定律;
(5)国家机关公报的实施;
(6)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
(7)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第5题:
司法认知的分类有()
A.强制认知与酌情认知。
B.依职权的司法认知与依申请的司法认知。
C.口头司法认知与书面司法认知。
D.可反驳性司法认知与不可反驳性司法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