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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代为清偿的成立要件。

题目

简述代为清偿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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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决定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它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行政决定的标准,也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决定与其他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的标准。行政决定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四大要素。
    (1)主体要素——具有行政权能。行政决定必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在这里,行政权能主要是指某一主体执行法律,可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资格。
    (2)手段要素——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决定必须是行政权实际运用的行为。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只有实际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定,否则,只能是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只有运用行政权的手段作出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定;而用行政权之外的手段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决定。
    (3)形式要素——特定形式的意思表示。行政决定必须是以特定形式存在的行为。具体而言,行政决定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实质上是行政主体意志的一种外在化或客观化,其有多种表示形式,如语言、书面文字、符号、信号或行动等。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特定的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行政决定。
    (4)内容要素——产生法律效果。行政决定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以特定的形式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其目的旨在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实现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一个行为没有明确的目的指向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没有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或者尚未形成或完成对某种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消灭,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意义,不是行政决定。


  • 第2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以成守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要件是:
    (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也发生效力,但向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2)承诺须与其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进行扩张、限制或者实质性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构成反要约。
    (3)承诺须于承诺期内或合理期内作出,否则视为新要约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第3题:

    简述保险利益成立的要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利益。

  • 第4题:

    简述表见代理成立的要件.


    正确答案:
    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则该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成立的要件有:
    (1)须为无权代理.
    (2)须第三人为善意,没有过错.
    (3)须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

  • 第5题:

    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包括政府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政党,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
    (2)行为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已承担;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到民事赔偿。
    (3)违法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要件,即行政机关的违法职权行为确实已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是直接损害,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可以确定。另外,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不具有物质赔付的内容。